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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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9709.44元(含被告***、***、***、***已给付的医疗费11427.44元和护理费4500元),被告***、***、***、***、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98703元(含被告***、***、***、***已给付的医疗费20899元和护理费4500元),被告***、***、***、***、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