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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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0000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