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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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四川省宇辉货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7881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佳,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宇辉货运有限公司,住***。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宇辉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黎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玲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