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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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13916.4+护理费10425.6元=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16807.7元(医疗费14602.3元+护理费5.4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680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帐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