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582**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