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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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50309.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4日为人民币145673.1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576元; 三、被告武夷山忆秋茶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夷山忆秋茶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72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61.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