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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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110977.54元,以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位于济宁市长安花园回迁安置26号楼东单元五层东户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担保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