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GAB2**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116141.81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560元,与其已支付的6082.03元相抵后,原告***应于收到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保险赔款当日返还被告***4522.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473元。司法鉴定费1560元(已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