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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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金华正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6850.23元(已减去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 三、金华正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非医保费用295.31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负担169元,由金华正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6元,鉴定费14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