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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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 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31693.33元(暂算至2020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的给付内容在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兰溪市房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4号,兰国用(1999)字第101-1790号】在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9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所有的位于兰溪市××路××号××幢××单元××室房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9号,兰国用(2010)字第101-1763号】在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7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86元,减半计收70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