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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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387.5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