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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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748583.33元,合计6748583.33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2万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3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6833元,由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