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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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2590********); 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银行户(账号:6228480259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