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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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47245.24元,并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