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24595.25元; 二、维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第三人山西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32元,共计6798元,由***负担1700元,***、山西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