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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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当家乳山荣佳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 荣成市虎山镇德龙涂装铆焊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9709.9元; 二、被告好当家乳山荣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荣成市虎山镇德龙涂装铆焊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元(原告已预交1731元),由原告负担346元,三被告负担3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