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7000元及至2014年8月29日的利息155359元,以后利息以60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湖北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2元,保全费46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352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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