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
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华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
乐山市嘉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明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0)川1112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4,133.2元;

三、***、峨眉山市华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2,342.8元;

四、驳回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1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26元、***负担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6.9元,由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3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46.83元、***负担725.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