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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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0)川1112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4,133.2元; 三、***、峨眉山市华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2,342.8元; 四、驳回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1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26元、***负担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6.9元,由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3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46.83元、***负担725.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