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创新零部件制造公司 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创新零部件制造公司货款38753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1元,由原告大连创新零部件制造公司负担431元,由被告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