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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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通润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通润公司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7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起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元由被告***、***和通润公司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