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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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翔龙木业有限公司 嘉善惠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嘉善景超润滑油有限公司 嘉善县永鑫陶瓷制品门市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善县翔龙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善县永鑫陶瓷制品门市部各项损失1364946元的25%,计3412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嘉善惠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善县永鑫陶瓷制品门市部各项损失1364946元的75%,计102370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嘉善县永鑫陶瓷制品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4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县永鑫陶瓷制品门市部负担18368元,由被告嘉善县翔龙木业有限公司负担7669元,由被告嘉善惠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763元。评估费21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嘉善县翔龙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被告嘉善惠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