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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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5民初775-2号 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彤,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建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腾,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依法追加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参加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其应提交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说明其与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正进行庭外和解,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因此,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林玉辉 审判员杨居团 人民陪审员林振龙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艺敏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