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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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天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66845元、给付原告天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检测费用1476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2元、评估费3万元,全部由被告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