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0万元、借款利息(以1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以12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逾期年利率6.525%计算)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工业园的不动产及相应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号:苏(2019)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16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范围(详见编号为皋商银【2019】第07220658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8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3600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果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2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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