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双塘镇创新创业产业园内单螺旋挤出机3套、立式混合干燥剂2个、双螺旋挤出机4套、化工用品10吨、供水管300根、排水管300根。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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