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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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惠招标有限公司 唐山市京秦高速公路迁安支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京秦高速公路迁安支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293892.6元及利息(以3200163.3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8293892.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210元,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353元,由被告唐山市京秦高速公路迁安支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