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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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被告***负担1106元,由原告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