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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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冀04民终5057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陈增玉遗产范围内给付***、陈自祥煤矿赔偿款94万元。 三、驳回***、陈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陈自祥负担24100元,***、***、***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24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陈自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