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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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香河大商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河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香河第一分公司 香河县尚品豪益来餐厅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4民初20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香河县尚品豪益来餐厅,住***。 经营者:刘显才。 被告:香河大商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良英,执行董事。 被告:三河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香河第一分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香河县尚品豪益来餐厅、三河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香河第一分公司、香河大商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金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宗杰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