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香河大商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河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香河第一分公司
香河县尚品豪益来餐厅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4民初20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香河县尚品豪益来餐厅,住***。

经营者:刘显才。

被告:香河大商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良英,执行董事。

被告:三河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香河第一分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香河县尚品豪益来餐厅、三河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香河第一分公司、香河大商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金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宗杰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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