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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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473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住***。 负责人:桑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冬,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莉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郭娜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