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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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永城市刘河镇訾亚洲手机专卖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城市刘河镇訾亚洲手机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7215766号“”、第141959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拆除门店招牌及室内装潢; 被告永城市刘河镇訾亚洲手机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永城市刘河镇訾亚洲手机专卖店负担46元,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