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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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欠贷款本金49999.94元、余欠利息20.23元(已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及逾期利息(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