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64210.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