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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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06935.2元及鉴定费33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保全费1642元,由原告天津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21元,被告***负担2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