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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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0457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139元,由***负担6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2379元,由***负担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