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市通州区韦正模塑有限公司
江苏鑫开阳机械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417号

江苏鑫开阳机械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市通州区韦正模塑有限公司、曹春英、黄林峰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6月2日冻结了曹春英在工行江苏省南通二甲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15,应冻结金额18986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

2、于2020年6月2日冻结了曹春英在工行江苏省南通世纪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89,应冻结金额18986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

3、于2020年6月2日冻结了曹春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张浦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9,应冻结金额189860.00元,已(实际)冻结612.45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

4、于2020年6月2日冻结了黄林峰在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0×××19,应冻结金额189860.00元,已(实际)冻结74.36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

5、于2020年6月2日冻结了黄林峰在工行江苏省昆山正阳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94,应冻结金额18986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

6、于2020年6月3日轮候查封了曹春英、黄林峰名下位于金沙镇翠湖景苑17幢203室及7幢车库12室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抵押62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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