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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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泰鸿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泰鸿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224,120.23元及截至2020年03月31日的利息1,094,806.80及2020年04月01日起至全部代偿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贵州泰鸿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 三、被告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一项给付义务中原告代偿款本金2,046,817.41元、截至2020年03月31日前的利息982,472.36元及从2020年04月01日起至前述代偿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未清偿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1.0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32,000.00元由被告贵州泰鸿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剩余1,351.00元由被告贵州泰鸿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