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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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8541.04元;支付被告***垫付款12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负担153元,被告***、襄城县东方公交公司负担1700元(已扣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椐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