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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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衡水万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衡水万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80000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0元,由被告衡水万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原告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预交上诉费13150元,向本院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