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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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 遵化市兰德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旧寨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8月25日的利息按本金800万元、月利率6.1625‰计算,2018年8月26日起的利息按本金800万元、月利率9.24375‰计算; 二、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用以抵押的房产证号为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号、土地土地证号为遵国用(2020)字第1**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裴淑平对被告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被告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