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83民初222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一曼路**。 负责人:李凤奎,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德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洋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松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