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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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邢台市春晖轧辊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 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河间市中糠化工有限公司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12月20日所欠利息7938073.34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率按10.33125‰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对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中糠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间市中糠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邢台市春晖轧辊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及罚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9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邢台市春晖轧辊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