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资金占用费;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9400元,由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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