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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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鄢陵聚锦园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309229.31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2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4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