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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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3民初598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锋,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艺君,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志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琴,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慧颖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赖丽萍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