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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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海鹤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海鹤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0978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二、驳回原告唐山海鹤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4.24元,由被告明泉公司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