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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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圣沃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圣沃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价款620750.9元; 二、被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圣沃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4元、公告费720元,由原告负担914元,由被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