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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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844733.59元(含王建华垫付的2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垫付的11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8元,减半收取6309元,由被告***负担6037元,由原告***负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