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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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修理费6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结、退案件受理费。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