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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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贷款本金19,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9,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标准、方式计付利息和复利,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3.01元;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方式计付罚息和复利); 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支付律师费587,188元; 三、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610.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6,610.96元,元,由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